任江

副教授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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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法学院

在职信息:在职

主要任职:《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学编辑

其他任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温州仲裁委仲裁员

论文成果

任江、李文璐:《公司对赌义务应当履行的证成》

发布时间:2023-08-08 点击次数:

发表刊物:《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
关键字:对赌协议效力;公司对赌型;股权回购;现金补偿;债权人保护
摘要:我国法院审理对赌协议案件的裁判思路发生了从“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向“依照合同效力规则认定对赌协议效力、依照公司法规则判断对赌协议可履行性”的转变,但实践中采取的以“减资前置”与“无盈余不分配/补偿”作为可履行性判断标准,导致了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陷入了实际履行的障碍。其根本原因在于实践中仍将“对赌”行为定性为一般性的股权投资行为,忽视了其同时兼具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双重属性的特点,并将资本维持原则狭义地解释为限制、禁止公司资金流向股东,忽视了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是在公司未损及法定注册资本时,公司对注册资本享有自主权。在这双重“忽视”下,对赌协议的履行被认定为损害了公司注册资本。通过厘清资本维持原则的本质、公司溢价投资资金的具体流向,可明确股权回购与现金补偿并不属于抽逃公司注册资本,亦不应受到公司法“无盈余不分配”原则的限制。而从目标公司债权人角度判断对赌协议义务能否实际履行,将目标公司债权人纳入到股权回购与现金补偿的具体程序中,则能够有效解决对赌协议义务的履行障碍,平衡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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