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刊物:《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新华文摘》2016年第23期论点摘编。
关键字:新兴权利;职业资质权;姓名权;行为能力;实证研究
摘要:实践中法官以姓名权解决窃取他人职业资质类案件,这一做法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侵权人窃取受害人职业资质证书后以"自己名义"牟利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用"他人的姓名侵权方式,受害人所请求保护的职业资质利益也不属于姓名利益。这种利益的本质,是自然人凭借其具体行为能力在参与社会分工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资源分配利益,而自然人具体行为能力的外部标表形式是职业资质证书。将此种利益上升为职业资质权,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是否译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