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刊物:《河北法学》2015年第11期。
关键字:姓名权;监护权;女性权益;立法解释
摘要:实践中,法官忽视了《婚姻法》中关于继父与继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准用规定,这种忽视导致其对子女姓氏的选择范围限缩在亲生父母姓氏中,而《民法通则》亦未对于法定监护人无法就监护事项达成一致时,该监护事项如何决定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被监护人利益与监护人利益因单方更改子女姓氏而发生冲突时,法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民法姓名权立法解释的出台亦同样未能对此予以关注。未来立法应确立以被监护人利益优先为原则,注重保护再婚女性权益,均衡保障该类型案件中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是否译文:否